日本爱媛县松山市道后汤之町4-48 邮编790-0842
TEL:06-7713-1349
Accommodation Policy
为了确保客人的安全和舒适,并维护酒店的公共性质,我们制定了以下规则,这些规则是《住宿总则》的组成部分。
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可根据《住宿总则》第 6 条取消住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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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重物品和托运物品
请注意,酒店不对贵重物品的丢失或损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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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使用客房
- 原则上禁止使用超过合同规定人数的客房。
- 如果发现超出合同人数而未通知,则将收取超额使用费。
- 未经家长许可,未成年人不得入住酒店。
- 除从酒店借用的电器外,禁止使用熨斗和其他电器,如用于取暖和烹饪的壁炉和蜡烛。
- 房舍内禁止吸烟。
- 严禁在淋浴室和洗脸盆内使用染发剂、漂白剂等。
- 禁止在房间窗户上张贴照片、海报和其他有损酒店外观的物品。
- 严禁将房舍用于非住宿目的。
- 严禁访客进入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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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引进货物
请勿携带或从事以下任何可能影响酒店其他客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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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来以下物品
- 动物、鸟类等(导盲犬等除外)
- 甲基苯丙胺、毒品和法律禁止持有的其他毒品。
- 易燃或起火的爆炸物和挥发性油类,以及可能造成身体伤害的化学品。
- 没有许可证的枪支、刀剑及类似物品
- 数量或重量明显增加的物品。
- 散发恶臭的物体。
- 影响房间卫生的垃圾和物品。
- 酒店内使用的电器、炊具和其他物品。
- 酒店决定禁止带入房间的其他物品。
- (iii) 任何喧闹行为,如唱歌或诵经,或任何引起第三方不满或不便的行为,如散发恶臭。
- 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
- 向其他顾客散发传单、传单或其他广告材料。
- 移动、加工、拿走博物馆内的设施和物品,或将其用于非原定用途。
- 将个人物品放在房间外无人看管。
- 进入非供客人使用的场所。
- 商业活动。
- 影响酒店安全和卫生的所有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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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来以下物品
迁就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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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适用范围)。
- 本宾馆与客人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应符合本一般条款及本一般条款所包含的使用规则(以下简称 "使用规则")。 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以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为准。
- 如果酒店同意的特别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惯例,则尽管有前款的规定,仍以该特别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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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条(住宿合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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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申请本宾馆住宿合同(住宿预约)的人士,请根据《旅馆业法》第 6 条、该法实施细则第 4 条第 2 款以及本宾馆所在县的相关规定,向本宾馆提供以下信息。
- 客人姓名
- 逗留日期和预计抵达时间
- 住宿费用(原则上按照附件 1 的基本住宿费用收取)
-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如果在住宿期间,客人要求在前款第 2 项所述的住宿日期之后继续住宿,则酒店应将其视为在提出该要求时提出的新的住宿合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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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申请本宾馆住宿合同(住宿预约)的人士,请根据《旅馆业法》第 6 条、该法实施细则第 4 条第 2 款以及本宾馆所在县的相关规定,向本宾馆提供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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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条(住宿合同的订立等)
- 如前所述,当酒店接受申请时,住宿合同即告签订。
- 根据前款规定签订住宿合同后,必须在住宿开始前或酒店规定的日期前支付整个住宿合同期的住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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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酒店可将顾客的申请视为无意实际入住酒店,住宿合同将不再有效。
- 未在住宿开始前或酒店根据同款规定的日期前支付前款规定的住宿费用时。
- 自首次联系之日起 10 天内,未尝试联系前条第 1 款规定的联系人,
(如果距逗留日期的天数少于 10 天,则在逗留日期当日 15:00 之前联系)。 - 如果酒店拒绝与您联系。
- 在上述第(2)和(3)款适用的情况下,已收取的住宿费将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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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在下列情况下,酒店可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一般条款和条件。
- 因客房满员而无法提供客房时。
- 由于发生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实际计划优先为灾民和灾后恢复人员提供房间等与前项相同的原因时。
- 根据《防止犯罪集团成员不法行为法》和《都道府县消除犯罪集团条例》的规定,寻求住宿者是犯罪集团或与犯罪集团或其他反社会势力有关的组织的成员或相关人员。
- 如果认为寻求住宿的人可能会做出与住宿有关的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为。
- 显然,寻求住宿的人是传染病患者。
- 如果要求客人支付的服务或其他负担超出了与住宿相关的社会可接受范围。
-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接待客人时。
- 如果寻求住宿者醉酒等,可能会给其他客人带来不便或干扰酒店的运营,或者其言行会给其他客人或酒店员工带来不便。
- 当申请住宿者有明显的精神或身体疾病迹象时。
- 未经家长许可,仅为未成年人提供住宿。
- 如果您申请住宿的目的是将您的居留权转让给他人。
- 申请住宿时实际上并不打算入住酒店。
- 如果打算入住酒店的人过去曾与酒店发生过问题,如延迟付款。
- 各种法律法规或都道府县条例规定的可以拒绝提供住宿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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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条(客人取消合同的权利)。
- 客人可通知酒店取消住宿合同。
- 如果客人根据前款规定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则应根据附件 2 支付违约金。
- 如果客人在入住当天未通知酒店而未在入住时间前到达,酒店可视客人已取消住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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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条(酒店终止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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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况下,酒店可以取消住宿合同
- 当客人是《防止犯罪集团成员不正当行为法》和《都道府县消灭犯罪集团条例》中定义的犯罪集团或与犯罪集团或其他反社会势力有关的组织的成员或相关人员时。
- 客人在酒店内实施或可能实施攻击、威胁、敲诈、无理要求、赌博、持有或使用法律不允许的毒品、枪支、刀剑及类似物品、给其他客人造成不便的行为或其他违反法律或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
- 当客人明显患有传染病时。
- 如果客人被要求支付超出住宿合理范围的服务或其他负担。
-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接待客人时。
- 当客人有妨碍防火和消防安全的行为时,如在客房床上吸烟或破坏消防设备等。
- 如果住宿权被转让或试图转让。
- 如果客人未能或延迟向酒店付款。
- 客人在签订住宿合同时提出虚假申请。
- 当发现客人醉酒或可能对其他客人造成不便,或当他/她的言行对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时。
- 如果酒店违反本一般条款和条件或酒店的使用规则。
- 各种法律法规或都道府县条例规定的可以拒绝提供住宿的其他情况。
- 根据前款规定发出的取消通知应通过口头、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发送至客户根据第 2 条要求提供的联系地址,如果该通知未送达客户根据第 2 条要求提供的联系地址,则应适用第 3 条第(3)款的规定,且该通知应被视为在正常情况下应送达客户的一段时间后送达。通知应被视为在正常情况下应收到的时间点收到。
- 本宾馆根据前两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将不退还住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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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况下,酒店可以取消住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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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条(住宿登记)。
根据《旅馆法》第 6 条、《旅馆法实施细则》第 4 条第 2 款以及本酒店所在县的相关规定,客人必须在入住当天到酒店前台登记以下物品。
- 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和职业
- 如果是外国人,需提供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和入境日期。
- 出发日期和预计出发时间
- 前几晚和目的地
-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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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条(房间的使用时间)。
- 客人可在酒店规定的入住时间至退房时间内使用酒店客房。但是,在连续住宿的情况下,客人可以全天使用客房,但抵达当天和离开当天除外。
- 原则上,酒店禁止客人在退房时间之后使用客房。万一超过退房时间,客人将按照附录 3 的规定支付额外费用。
- 即使在前款规定的客房使用时间内,出于安全卫生管理或酒店运营管理的需要,本酒店也可进入客房,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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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条(遵守使用规则)。
客人在酒店内必须遵守酒店的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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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条(费用的支付)。
- 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等细目见附件 1。
- 支付前项住宿费用时,必须使用本宾馆认可的信用卡或本宾馆认可的付款方式,在客人入住时或本宾馆要求时以日元支付。
- 即使在酒店向客人提供房间并供其使用后,客人并未自愿入住,酒店仍将收取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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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条(酒店的责任)
- 如果本馆因不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或因侵权行为给客人造成损失时,除非是本馆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本馆将赔偿损失,最高赔偿额为10万日元。但是,非本酒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在此限。
- 酒店已投保客栈责任保险,以应对前段所述的损害,但如果客户遭受的损害属于保险单中的任何免责范围,则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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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条(无法提供签约房间的情况处理)。
- 如果酒店无法向客人提供合同规定的客房,则应在征得客人同意后,尽可能安排其他条件相同的住宿。
- 如果酒店按照前款规定努力寻找其他住宿,但仍无法找到,则酒店可取消住宿合同。在此情况下,第 6.2 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取消通知。如果因本宾馆的原因无法提供客房,本宾馆将向客人支付双倍于合同房费的赔偿金,该赔偿金将作为损失补偿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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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条(交存货物的处理等)
- 客人遗留在前台的物品或贵重物品发生遗失、损坏等情况时,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酒店将予以赔偿。但是,如果客人没有事先说明物品的种类和价值,本酒店将赔偿损失,最高赔偿额为 100,000 日元,但本酒店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除外。
- 如果客人带入酒店的任何物品、贵重物品或现金丢失、损坏或因酒店原因造成的其他损失,酒店将予以赔偿。 但是,如果顾客没有事先说明物品的种类和价值,除酒店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酒店将赔偿损失,最高赔偿额为 100,000 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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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条(旅客行李或个人物品的存放)
-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运抵酒店,只有在抵达前通知酒店并由酒店接收的情况下,酒店才会负责保管。
- 如果客人退房后将行李或个人物品遗落在本酒店,并找到了失主,本酒店将联系失主并询问其指示。但是,如果失主未作任何指示或无法找到失主,酒店将保留该物品长达 30 天(包括发现当日),然后向最近的警察局报告。但贵重物品应立即报告最近的警察局。如果酒店在退房后第二天仍未收到任何通知,则将自行处理食品、饮料、杂志和其他类似废弃物品。
- 酒店可主动检查遗落行李或个人物品的内容,以便根据其内容的性质进行适当处理,必要时将其归还给失主或根据前款规定进行处理,客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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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条(客人的责任)。
如果由于客人违反本条款或使用规则或其他可归咎于客人的原因,导致本酒店产生客房清洁和维修费用、销售机会损失或其他损失,客人应向本酒店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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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条(一般条款和条件的修订)
本一般条款和条件可随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如果本酒店对 "一般条款和条件 "进行修订,则应在酒店网站或客房内公布修订后的 "一般条款和条件 "的内容和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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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住宿费的计算方法(相关第 11 条)
- 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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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
- 基本房价
- 客房和服务费
- 杂费
- 食品、饮料和其他费用
- 税费
- 增值税、住宿税
备注
- 住宿费率取决于商店和网站上公布的价格。
- 上述住宿税和消费税须遵守经修订的税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 住宿税的详细征收标准依据《TMG 住宿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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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住宿费的计算方法(与第 11 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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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住日期前 5 天内:免费取消(全额退款)
- 提前 4 天或更早取消:将收取取消费用。
◯ 已入住一晚:100%
◯ 未入住:50%。
备注
- 百分比是违约金与房价的比率。
- 取消费用从收到客人取消合同通知之日起计算。
- 如果合同规定的天数被缩短,酒店将对因缩短天数而无法入住的所有天数收取费用,费用比例为从申请缩短天数之日起至因缩短天数而无法入住的每一天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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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下班后使用房间的额外费用(相关第 8 条)。
计算超额费用的基数(以下简称 "超额费用基数")是住宿最后一天的基本房费加上相当于消费税的金额。 计算超额费用的基数(以下简称 "超额费用基数")是住宿最后一天的基本房费加上相当于消费税的金额。
超额收费
- 最多 2 小时 超额收费为基本金额的 30
- 超过 2 小时且不超过 5 小时,超时费用基数的 50
- 超过 5 小时 超时费基数的 100%
章程
本《住宿通用条件》和《使用规则》自 2026 年 3 月 1 日(以下简称 "申请生效日")起适用。 本住宿通用条款和使用规则自 2026 年 3 月 1 日(以下简称 "申请日期")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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