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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mmodation Policy

為確保賓客的安全與舒適,並維持飯店的公共特性,我們制定了以下與住宿條款及條件整合的規則。
若您未遵守這些規定,住宿合約可依照住宿協議第6條的規定被取消。

  1. 1. 貴重物品與儲存物品

    請注意,飯店不對貴重物品的任何遺失或損壞負責。

  2. 2. 客房使用

    1. 原則上,禁止使用超過合約人數的房間。
    2. 若發現使用合約的人數超過未申請的人數,我們將對超額使用量收費。
    3. 未成年人未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不得留在當地。
    4. 禁止使用未加熱的槍械、蠟燭及其他熨燙熨斗及非飯店租借的電器。
    5. 該物業為無菸物業。
    6. 嚴格禁止在淋浴間和洗手台使用染髮劑、漂白水等。
    7. 我們不允許您在客房窗戶張貼照片、海報或其他破壞飯店外觀的物品。
    8. 嚴禁非為便利用途使用。
    9. 嚴禁與外人在客房探訪。
  3. 3. 貨物進口

    請避免攜帶或接觸以下可能給其他賓客帶來不便的物品。

    1. 帶來以下物品
      1. 動物、鳥類等(不包括導盲犬等) )
      2. 興奮劑、麻醉品及其他法律禁止持有的藥物
      3. 火藥或易燃的揮發性油,以及可能對身體造成傷害的化學物質
      4. 槍械、劍及類似物品無需許可證
      5. 物品明顯較大或較重
      6. 什麼會散發難聞氣味
      7. 垃圾和干擾客房衛生的物品
      8. 如電器和烹飪用具等,供飯店使用使用
      9. 飯店禁止攜帶的其他物品進入客房
    2. 噪音行為如唱歌、吟唱、散去異味,以及其他會讓第三方感到厭惡或困擾的行為
    3. 違反公共秩序與道德的行為
    4. 向其他顧客散發傳單、傳單或其他廣告資料的行為。
    5. 移動、處理及移除博物館內的設施與物品,並將其用於非預期用途
    6. 把東西放在房間外面無人看管
    7. 非訪客設施的使用權
    8. 營利活動
    9. 其他妨礙飯店安全與衛生的行為

住宿條款與條件

  1. 第1條(適用範圍)

    1. 飯店與賓客簽訂的住宿合約及其相關合約,應受本條款及使用條款(以下稱「使用條款」)約束。 本條款及條件未規定事項,應依法律法規或一般既定習俗規範。
    2. 若飯店同意不違反法律及習俗的特別協議,該特別協議仍應優先適用,儘管前述款有規定。
  2. 第二條(住宿合約申請)

    1. 若欲向飯店申請住宿合約(住宿預訂),必須依據《飯店營業法》第6條、同法第4-2條執行規定,以及飯店所在地的府縣規定,向飯店提交以下資料。
      1. 嘉賓姓名
      2. 住宿日期與預計抵達時間
      3. 住宿費(原則上依附錄1的基本住宿費)
      4. 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若賓客申請延長前段第2項所列住宿日期後的住宿,飯店應於提出申請時視其為新住宿合約申請。
  3. 第三條(住宿契約的設立等)

    1. 住宿合約於飯店接受前述條款申請時即告終止。
    2. 依前述款締結住宿合約時,住宿合約期間住宿費應於住宿開始前或飯店指定日期前支付。
    3. 若發生以下任何情況,飯店可視房客申請為申請,即使房客並無實際意願入住,住宿協議即告失效。
      1. 當前述款所列住宿費未於住宿開始前或飯店依同款規定指定日期前繳納時。
      2. 即使您嘗試聯繫根據前一條第1段提出的聯絡人,也須在首次聯絡日起10天內聯繫。
        (但若住宿當天天數少於此,則須於住宿當天下午3點前)
      3. 當飯店拒絕聯絡你時。
    4. 就前述第(2)及(3)款而言,所收取住宿費不予退還。
  4. 第四條(拒絕簽訂住宿合約)

    飯店在以下情況下不得接受住宿合約的締結:

    1. 當申請調整不符合這些條款與條件時,
    2. 當房間因滿員而無法入住時,
    3. 當有與前一項相同的理由,例如實際計劃應優先處理災難及災難復原人員等,因災害或其他緊急狀況發生,或基於與前一項相同的原因。
    4. 當尋求住宿的賓客為有組織犯罪集團、相關組織或其他反社會勢力的成員或相關人士,依據《防止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不公平行為法》及《縣級犯罪集團消除條例》規定。
    5. 當認定尋求住宿者可能從事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時。
    6. 當明確認定尋求住宿者患有傳染病時,
    7. 當服務或其他負擔被要求超過合理社會規範的合理範圍時。
    8. 當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無法接待賓客時,
    9. 當尋求住宿者醉酒,可能對其他賓客造成不便或干擾飯店運作,或行為或行為造成其他賓客或員工不便時。
    10. 當試圖入住飯店的人明顯處於精神或身體疾病狀態時,
    11. 只有未成年人在未經父母同意的情況下入住飯店。
    12. 當你申請便利以將居留權轉移給他人時。
    13. 當你申請住宿時,即使你沒有打算留下來。
    14. 如果想住飯店的人過去曾遇到飯店問題,例如付款延遲。
    15. 在其他情況下,申請人可依據各類法律或都道府縣條例等拒絕提供便利。
  5. 第五條(賓客取消合約的權利)

    1. 旅客可向飯店申請取消住宿合約。
    2. 若賓客依前述款項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約,則須支付附表2所列罰金。
    3. 若賓客未在入住當天抵達且未聯絡賓客,飯店可視該住宿合約為賓客已取消。
  6. 第6條(取消飯店合約的權利)

    1. 飯店可在以下情況下終止住宿合約:
      1. 當賓客是有組織犯罪集團、相關組織或其他反社會勢力的成員或相關人員,依據《防止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不公正行為法》及《縣級犯罪集團消除條例》所定義時,
      2. 當賓客從事攻擊、威脅、勒索、不合理要求、賭博、持有或使用法律不允許的毒品、槍械、劍或類似物品、造成其他賓客不便的行為,或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與道德的行為,或可能在飯店內從事上述任何行為時。
      3. 當明確認定該客人患有傳染病時,
      4. 當客戶被要求提供超出合理範圍的服務或其他負擔時。
      5. 當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無法接待賓客時,
      6. 當你從事妨礙火災預防的行為,例如在客房吸菸或使用惡作劇的消防設備等。
      7. 當你轉移或嘗試轉移居留權時。
      8. 當賓客未支付飯店使用費或延誤時。
      9. 當賓客在簽訂住宿合約時提出虛假申請。
      10. 當賓客被認為可能因醉酒等原因而對其他賓客造成不便,或其行為明顯造成其他賓客不便時。
      11. 若用戶違反這些條款與條件或飯店使用規則。
      12. 在其他情況下,申請人可依據各類法律或都道府縣條例等拒絕提供便利。
    2. 依前述款發出終止通知,應以口頭、電話、電子郵件或書面方式,寄送至依第2條申請之客戶聯絡資訊,若該通知未送達第2條所請求之聯絡人,則適用第3條第3款規定,且通知可視為於通常交付期限已過時收到。
    3. 若飯店依前述兩款規定取消住宿合約,住宿費將不予退還。
  7. 第七條(住宿登記)

    依據《飯店營業法》第6條、該法執行規則第4-2條及飯店所在地府縣所訂法令,旅客須於住宿當日於飯店櫃檯登記以下資料。

    1. 賓客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及職業。
    2. 外國人請提供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日期
    3. 出發日期與預定出發時間
    4. 住宿與目的地
    5. 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8. 第八條(客房使用時間)

    1. 旅客可從入住時間至飯店指定的退房時間使用該飯店房間。 不過,如果你連續住,除了抵達和離開日期外,可以整天使用飯店。
    2. 原則上,飯店禁止退房後使用房間。 若退房時間逾期,您將被收取附加表3所列的額外費用。
    3. 即使在客人依前述款可使用客房的時間段內,飯店在安全與衛生管理或其他營運管理必要時,仍可進入客房並採取必要措施。
  9. 第九條(遵守使用規則)

    賓客須遵守飯店使用條款。

  10. 第十條(繳納費用)

    1. 住宿費用等由賓客支付的明細詳列於附錄1。
    2. 前述款項所指住宿費用等,應於賓客抵達時或由飯店以日圓、飯店核准的信用卡或飯店核准的付款方式支付。
    3. 即使飯店提供客房並開放使用,房客仍需支付房費,即使賓客非自願入住。
  11. 第11條(飯店責任)

    1. 若因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未履行或侵權行為而遭受損害,飯店應賠償最高10萬日圓的損害,惟飯店故意不當或重大過失除外。 但若非因飯店原因,則不適用此規定。
    2. 飯店已購買飯店責任保險以涵蓋前述所述損害,但若保險合約的豁免屬於排除理由,則顧客所遭受的損害可能無法獲得保障。
  12. 第12條(合約房間的處理)

    1. 若飯店無法提供合約房間,飯店應在房客同意下,盡可能安排其他相同條件的住宿。
    2. 若飯店已嘗試依前述款安排其他住宿,但未如是,飯店得終止住宿合約。 本案中,終止通知應適用第6條第2款的規定。 此外,若飯店有無法提供客房的原因,飯店將支付房價雙倍的賠償金,該賠償金將用於補償損害。
  13. 第13條(寄存物品處理等)

    1. 若賓客在櫃檯遺留物品或貴重物品遺失或損壞,飯店應賠償該損害,除非是不可抗力所致。 但若賓客事先未明確說明種類與價值,飯店將賠償最高10萬日圓的損害,除非飯店有故意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
    2. 若賓客因飯店原因遺失或損壞任何物品、貴重物品或現金進入飯店,飯店應賠償該等損害。 但若賓客事先未明確說明種類與價值,飯店將賠償最高10萬日圓的損害,除非飯店有故意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
  14. 第14條(旅客行李或個人物品的存放)

    1. 若旅客行李在入住前抵達飯店,僅在飯店事先通知並確認時,旅客須負責保管行李。
    2. 若飯店在退房後遺留行李或個人物品,飯店應聯絡業主並詢問指示(若已識別)。 然而,若沒有主人指示或未確認身份,該物品將被保存最多30天,包含發現日期,然後送達最近的警察局。 但貴重物品必須立即送達最近的警察局。 此外,若退房隔天未與您聯繫,飯店將處理食物、飲料、雜誌及其他類似廢棄物的物品。
    3. 飯店得任意檢查遺失行李或個人物品的內容,以依內容性質妥善處理,並視需要歸還遺失者或依前述款方式處置,旅客不得反對。
  15. 第十五條(賓客責任)

    若飯店因違反本條款或使用條款,或因其他歸因於飯店的理由,產生清潔與修繕房間、失去銷售機會或其他損害,旅客應賠償飯店所造成的損害。

  16. 第16條(條款與條件修訂)

    本條款與條件可隨時必要時修訂。
    若本條款與細則經修訂,酒店應於網站或客房張貼修訂後條款內容及生效日期。

    • 附錄1。 住宿費用計算方法(與第11條相關)

      住宿價格
      故障
      基本房價
      房間與服務費用
      額外費用
      餐飲費用及其他使用費
      稅收
      消費稅、住宿稅

      備註

      1. 住宿費用依據店內及網站上的價目表計算。
      2. 上述便利稅及消費稅,若稅法及條例經修訂,應受其修訂規定約束。
      3. 住宿稅的細節依照東京都住宿稅條例徵收。
    • 附錄2。住宿費用的計算方法(與第11條相關)

        • 入住前最多5天:免費取消(全額退款)
        • 4天或以下取消:將收取取消費
          ◯ 住宿與一晚:100%
          ◯ 非住宿費:50%

      備註

      1. 百分比是房價的罰款百分比。
      2. 取消費用將從賓客通知取消之日起計算。
      3. 若合約天數縮短,公司將根據申請縮短之日起至非縮短住宿日的天數,獲得所有未因住宿而應得的天數。
    • 附錄3。 客房加班使用附加費用(與第8條相關)

      計算超額費用的基礎金額(以下稱為「超額費用基礎金額」)。 )指的是您住宿最後一天的基本住宿費率加上相當於消費稅的金額。

      超額費用

      1. 自付額最高可達2小時,為標準金額的30%
      2. 超過2小時到5小時,則是超過費用基礎金額的50%
      3. 如果超過5小時,則是超過費用基礎金額的100%

      條款

      這些住宿條款及使用條款自令和8年3月1日(以下稱「適用起始日期」)生效。 )

Re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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